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从2023年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中选取并向社会公布如下典型违法案例。
西湖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大多数企业都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少数企业还是存在贯彻执行制度表面化、空洞化、程式化的问题,极个别企业负责人甚至直接把别人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制、粘贴、上墙”应敷检查。为举一反三,警示同类企业,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第七分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2023年8月29日,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588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负一层隔油池(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疏散通道被占用案。2023年8月29日,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疏散通道被杂物占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3、杭州如玲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3年9月6日,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烘喷房内加热装置为非防爆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