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曝光5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2023/10/17 17:39:00 编辑:叶树刚 点击量:12418

浙江之声10月17日讯(通讯员:茆丽佳)近日,湖州市长兴县公布了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企业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一:湖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2023年9月4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湖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仓库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2023年9月14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一楼丙类原料仓库的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兴某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标志案

2023年9月15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车间东南方向1处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某部件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警示标志案

2023年9月14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浙江某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有2处未设置疏散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兴某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2023年9月15日,长兴县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到长兴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二楼生产车间的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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