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林城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2024/03/26 15:56:00 编辑:叶树刚 点击量:11334

浙江之声3月26日讯(通讯员:陈时敏)为深刻吸取省内外近期事故教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靠。今年以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林城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林城镇环保所、林城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局林城中队等部门精干执法力量,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深化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月行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成效。现公布部分执法查处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长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案2024年1月8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仟元的行政处罚。

长兴某塑料制品厂未定期组织演练案。2024年1月6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塑料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仟元的行政处罚。

长兴某纺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4年2月9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阮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长兴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案2024年1月2日,收到长兴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案卷材料,1月4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经查明:2023年12月13日上午,长兴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谢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4年1月26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湖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石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长兴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案。2024年2月29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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