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公布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十五条意见
2019/02/27 16:51:52 编辑:谢一舒 点击量:496

浙江之声2月27日讯(记者徐鹏飞报道)2月27日,记者从丽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已由丽水市政府颁布实施。

图片1.png 

据了解,“15条意见”涵盖企业税费缴纳到青年就业等各方面,最大特点是扶持重点“明”。《意见》改变了以往围绕特定人群制定就业创业政策的做法。全文紧紧围绕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特别突出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支持。


比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同时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而且又有望近期得到恢复的,加大返还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其次是对象范围“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部分政策覆盖范围,比如适当放宽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到市本级企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可扩展至毕业年度大学生。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等,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享受到公共政策福利。职业培训补贴享受对象扩展到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超龄员工。


还有就是扶持力度“大”。《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部分政策扶持力度。比如,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60%提高至80%。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可申请额度由原来的按照创业实体划分30万—50万,统一提高至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贴等。支持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并根据成效给予奖补。被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园、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分享
浙ICP备05052141号-13 浙江之声频道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2011
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